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大学生创新实践活动,倡导创业意识,培养创业精神,提高创业能力和素质,学校创建了大学生创业孵化园(以下简 称孵化园)。为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孵化园是学校教学实训基地,在校学生通过自己开办和运作实体,增强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条孵化园是学校创业实践基地,具有孵化器功能。通过提供基本的场地和有利于创业的环境,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创业作用,使学生在创业实践中进一步提高和完善自我。
二、评估准入
第四条 申请进入孵化园基本条件
1.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团队精神,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成绩均合格,无任何违反校规校纪现象;2.团队负责人在校表现良好并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团队的项目要具有市场潜力和竞争力且适合在校内创业;4.同等条件下,产品开发型、技术服务型和特色商业服务型项目优先审批;5.同等条件下,团队成员参加过国家、省“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校内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的项目优先审批;
第五条 创业公司申请、注册与入园
1、 有意向创业的同学或团队向孵化中心提交《创业申请》和《创业计划书》,孵化中心报经创业教育办公室批准并聘请相关专家和领导统一评审,确定入驻团队和项目。
2、 通过评审的创业团队与孵化中心签订《孵化园入驻协议书》。
3、 创业公司应建立和健全公司的规章制度,创建自己的企业文化。
三、管理考核
第六条 创业公司运营管理
1、创业孵化中心全面负责孵化园的管理工作,制定大学生创业孵化园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2、孵化中心对创业公司所经菅的项目、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
3、孵化园日常工作由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负责管理,重大事项由学校创业教育办公室提交学校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孵化中心的工作人员以专职(创业骨干教师)为主,兼职(在校学生)为辅。
第七条 创业公司退出机制
1、 创业公司合同期满,经孵化中心审核后并退出。
2、 对违反孵化园管理规章制度的创业公司,经孵化中心审核认定后,可终止其入驻合同,并根据孵化园有关规定实施相应惩罚。
3、 对因故不能履行项目合同的创业公司,经创业公司申请,孵化中心核实后,可以终止其合同。
四、指导服务
第八条 创业公司指导服务机制
1、创业公司在创业孵化中心的统一管理与指导下,自主经菅、自负盈亏。
2、统筹规划和落实孵化园的相关工作,聘请校内外专家、专业教师、创业人士等为学生创业公司提供管理、营销、技术、法律、财务、心理、工商、税务、信贷、风险投资等方面的咨询和发展指导。
3、创业孵化中心负责孵化园宣传、校企合作及市场推广等工作。负责向校外创业孵化园推荐孵化团队和孵化项目。